北京时间:
当前位置: 主页 >  行业新闻 >  正文

WTO中国汽车零部件争端初裁被指不公
2008-02-19 08:28  文章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WTO日前就“中国汽车零部件争端”散发的初步调查结果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商务部已表示,中方将研究WTO报告,并准备向专家组提交意见。而国内一些资深专家也纷纷指出,对我国“关税过重”的初裁有失公正。
“仅2007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汽车零部件总量就增长了38%。这有力地证明了中国根本没有不公平地对待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产品。WTO的初裁是不公平的。”中国WTO研究会常务理事周世俭教授斩钉截铁地表示。这里所指的初裁,是WTO专家组13日向欧盟、美国、加拿大、中国等四个当事方散发的关于汽车零部件争端的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支持欧、美、加的观点,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零部件进口按整车标准征税的做法违反相关贸易规则。

对此,商务部15日发布消息说,中方正在认真研究WTO的报告,并准备向专家组提交评论意见。中方尊重争端解决程序,在专家组最终裁决作出之前,不对报告进行评论。据了解,WTO专家组的初步调查结果要经过各当事方大约三周的审阅和评论之后才能成为最终结果,而最终结果还要经过全体WTO成员审议并通过之后才能成为正式裁决。按争端解决程序,当事方还可就正式裁决结果提出上诉。另一方面,国内的业界专家一致认为,我方应据理力争。周世俭对记者表示,中方的规定是为了杜绝部分外商分拆进口再在国内组装的变相避税行为。

另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介绍,我国2005年就制定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口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零部件的,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即25%;单纯维修用的进口零配件的关税则为10%。“此举是为了使汽车厂商更多采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中国要发展自己的汽车制造业,而不是汽车组装业。而对中高档汽车制造商来说,我方已经网开一面,将原定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整车特征的进口价格百分比界定标准以及有关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A、B类关键件的区分标准’推迟两年实施。事实上,美欧方面此次就是为了阻挠这一标准在7月1日正式实施而制造声势。”

张伯顺指出,《办法》实施以来成效卓著,以2007年国内乘用车为例,总计生产638万辆,增幅为21.94%,其中CKD组装产品的产量为11.84万辆,与2006年的33.76万辆相比,降幅达64.94%。越来越多的汽车生产都是在国内进行,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汽车工业的制造水平。“而如果《办法》一旦取消,对国内零部件企业以及部分已在中国设立零部件企业的外资汽车制造商都是不公平的。”张伯顺说。

外资零部件公司也将受损

一旦中国此次在WTO败诉,则不仅不利于国内企业,一些外资零部件公司也将受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市场营销学教授Waldemar指出,欧盟几乎所有的零部件生产商都已来华设厂,因此WTO的关税裁定,也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工厂的业务。此外,美国零部件巨头德尔福公司的中国部门相关人士也对记者表示,如果中国败诉,对该公司将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如果进口零部件的价格进一步下降,中国本土的汽车制造商会更多地选择进口自国外的产品。”他表示。
文章类型:         内容分类:


 发表评论:    笔名:    查看用户评论

查看用户评论(
)评】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中国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     2008-01-03 10:38
WTO强制日本免除惩罚性的DRAM进口关税    2007-11-30 09:42
WTO专家小组推迟裁决中国汽车零部件争端    2007-11-26 13:14
就美对铜版纸双反措施中国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2007-09-29 10:01
中国对美再次要求WTO设立知识产权问题专家组表示遗憾     2007-09-28 08:49
日本经产省就海力士DRAM关税问题向WTO提起上诉     2007-09-04 09:35
WTO调查所谓中国违规贸易补贴    2007-09-03 15:01
中国反对美墨提出要WTO调查中国补贴措施的要求    2007-08-01 11:47
WTO关税削减方案草案出炉    2007-07-20 10:11
美要求WTO成立专家仲裁小组彻查中国出口补贴    2007-07-17 10:47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网站管理:商务部信息化司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04093号
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58280808
传真:86-10-87519093
邮箱:商务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