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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高达23美元/台 数字电视出口美国无利可图
2006-12-27 14:52  文章来源:中证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明年3月销售到美国的彩电都必须是符合ATSC(高级电视系统委员会)数字电视地面广播标准的数字电视,为此,我国彩电制造商每出口一台彩电就将支付23美元的专利费。

  此前,美国曾对我国彩电企业进行反倾销,对我国彩电企业征收高达40%以上的惩罚性关税。如果上述专利费悉数收取,我国彩电出口美国将毫无利润可言,并可能因此退出美国市场。

  新增数字电视专利费

  根据记者获悉的一份内部资料显示,1996年12月美国FCC(联邦通讯协会)宣布采用ATSC数字电视地面广播标准作为美国国家标准,并要求到2007年3月美国全面推广数字电视,从而要求销售到美国的彩电必须是符合ATSC标准的数字电视。

  要符合ATSC标准要求,彩电制造商必须向其专利技术拥有者交纳一定数量的专利费,根据统计,ATSC标准的彩电专利费约为每台23美元。

  其中就包括汤姆逊许可公司拥有的18件核心专利技术,这些专利技术涉及编解码技术、图像处理技术、V-Chip技术等。这18件专利大部分被美国ATSC采纳为标准,制造商需要为这部分专利技术交纳每台3至5美元的专利费。此外,汤姆逊还向日本公司Funai转让了500件专利技术,这部分专利技术按每台2美元收取费用。

  而日本索尼公司也拥有4件数字接口等技术专利,制造商需要为此支付600日元加上2%净售价的专利费。

  此外,杜比公司的音频技术(2美元/台)、美国Lucent公司的ATSC专利(1美元/台)、美国Zenith的ATSC技术(2.5美元/台)、加拿大Tri-Vision公司的V-Chip技术(1.25美元/台)等等。

  除了上述已经了解的专利数据外,另外还有一些专利人,目前尚没接触,收费情况不清楚,比如美国的Sun公司和日本日立公司。前者拥有数字电视中间件的专利。

  其实,从20世纪90年代起,汤姆逊就向我国彩电企业收取专利费,随后日本的索尼、美国Zenith、加拿大Tri-Vision也加入授权收费的行列。根据有关统计,中国彩电企业制造的模拟彩电需要向这些企业每台交付5至7美元的专利费。

  每年专利费近4亿美元

  信息产业部产品司白为民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按照上述专利费要求征收专利费,将对我国彩电企业造成极大的伤害。

  有关统计显示,我国出口到美国的CRT彩电的平均单价为61.2美元,液晶彩电的平均单价为320.39美元。而我国彩电出口的毛利率不到10%,如果按照每台23美元收取专利费,我国彩电出口美国将毫无利润可言。

  而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我国出口美国的传统CRT彩电为539.4万台,全年预计为700万台;而出口到美国的液晶彩电今年出现大幅度增长,仅10月份单月就出口122万台,全年有望达到900万台。出口到美国的彩电总量将占我国全部彩电出口总量的三分之一。按照新的专利费标准,从我国出口到美国的彩电将被收取4亿美元的专利费。

  分析人士认为,国内上市公司中,厦华电子、TCL集团受专利费用暴涨影响较大。目前,厦华电子的彩电出口排名国内企业首位,而且厦华电子大部分收益来自出口,其中有一部分就出口到美国;而TCL近年来在北美洲市场发展顺利,其旗下品牌在北美洲市场已经占据了9%的市场份额,其中绝大多数来自美国。根据TCL集团公布的数据,前三季度TCL在欧洲和北美市场共销售370万台彩电,在此期间,TCL逐渐收缩了欧洲业务,最终在第四季度关闭欧洲业务。

  而长虹尽管近期获得了美国销售商APEX的控制权,但公司相关领导人士表示,长虹彩电目前把主要精力放在国内市场,还没有来得及拓展国际市场。分析人士指出,长虹自APEX欠款纠纷以来,大幅度收缩了美国市场业务,因此,当前受专利影响不大。

  寄希望于专利互换

  美国是中国彩电企业无法放弃的市场,一方面因为美国市场具有每年3000万台以上的市场容量;另一方面,中国彩电生产能力过剩,需要美国市场吸纳产能。

  海通证券分析师顾青认为,国内企业必须尽快找到对抗专利费的办法,而且,国内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权互换的办法来降低专利费。

  而白为民表示,目前信息产业部相关单位正在组织企业同专利拥有者进行谈判,争取降低专利费费用。

  目前,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已经聘请了律师对加拿大Tri-Vision公司就V-Chip在加拿大对我国彩电企业提起的诉讼进行集体谈判;此外,该协会也通过与国际接口标准组织建立接口联盟,来降低数据接口专利费用。

  但是,分析人士表示,由于我国家电企业几乎没有在美国申请彩电专利,更不用说拥有ATSC标准的核心专利,因此短期内无法通过组建专利联盟,来解决迫在眉睫的美国ATSC标准形成的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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